(2017)鲁0405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建军、韩建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建军,韩建启,韩伟,韩建法,韩建荣,黄继梅,李运动,王斌斌,枣庄市亨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财保43号申请人:韩建军,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受害者韩庆华之长子。申请人:韩建启,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受害者韩庆华次子。申请人:韩伟,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受害者韩庆华之长女。申请人:韩建法,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受害者韩庆华之三子。申请人:韩建荣,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受害者韩庆华之次女。被申请人:黄继梅,女,成年,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鲁D×××××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李运动,男,成年,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鲁D×××××号小型轿车注册车主。被申请人:王斌斌,男,成年,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鲁D×××××、鲁DP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枣庄市亨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7号,系鲁D×××××、鲁DP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车主。申请人韩建军、韩建启、韩伟、韩建法、韩建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黄继梅、李运动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15000元;扣押被申请人王斌斌、枣庄市亨隆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鲁DP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价值105000元,并已提供韩建启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峄城区甘露沟乡甘沟村(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峄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建军、韩建启、韩伟、韩建法、韩建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黄继梅、李运动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号小型轿车,价值15000元)。二、扣押被申请人王斌斌、枣庄市亨隆运输有限公司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鲁DP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价值105000元)。三、查封��建启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峄城区甘露沟乡甘沟村(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峄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殷翔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