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延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延德、被执行人符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星,李延德,符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96号申请执行人王延星,男,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延安广播电视台职工,现住宝塔区广电大厦。被执行人李延德,男,汉族,1951年6月6日出生,本科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延安广播电视台退休职工,现住宝塔区北关广播电视局家属院。被执行人符艳芳,女,汉族,1953年1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延安广播电视台退休职工,现住宝塔区北关广播电视局家属院。王延星申请执行李延德、符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延德、符艳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延德、符艳芳向申请人王延星偿还借款本金70518.88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0元和执行费957元。因被执行人李延德、符艳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李延德、符艳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因冻结周期较长,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99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