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秦山镇秦丰编织袋厂、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秦山镇秦丰编织袋厂,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秦山镇秦丰编织袋厂,住所地海盐县秦山镇落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6962907-8。法定代表人杨银囡。被执行人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园区金城二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6967-9。法定代表人蔡叶峰。本院在执行海盐县秦山镇秦丰编织袋厂与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2016)浙0424执2761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01004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全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