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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卫诉被告许昌金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卫,许昌金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115号原告:王红卫,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芬,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金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西段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朱红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卫与被告许昌金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卫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卫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红卫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盛田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