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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诉绵阳市旭朝农资化工有限公司、四川正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杜建华、杨小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绵阳市旭朝农资化工有限公司,四川正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杜建华,杨小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848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花城广场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62301723G。负责人:陈格,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红,员工。被告:绵阳市旭朝农资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路167号。组织机构代码:57275518-5。法定代表人:汪长兵,董事长。被告:四川正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苑路。组织机构代码:78665697-5。法定代表人:汪长兵,董事长。被告:杜建华,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杨小安,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诉被告绵阳市旭朝农资化工有限公司、四川正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杜建华、杨小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周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人民陪审员  罗兴顺人民陪审员  谢英光书 记 员  顾心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