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3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金波诉徐文虎、罗文雪、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波,徐文虎,罗文雪,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04号申请人王金波,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徐文虎,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罗文雪,女,31岁,汉族,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刘友忠,总经理。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聚福园工地8标段F13号楼、F17号楼工程款1856123元。申请人以刘伟杰和李壮共同共有的萨尔图区万宝3-13-**(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NA**号)、任宝香所有的让胡路区东湖小区941-**(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A**号)、王金波和李淑侠共同共有的龙凤区龙腾路22号东城领秀D-5A-**[黑(2016)大庆市不动产权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185612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聚福园工地8标段F13号楼、F17号楼工程款1856123元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担保人刘伟杰和李壮共同共有的萨尔图区万宝3-13-**(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NA**号)、任宝香所有的让胡路区东湖小区941-**(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A**号)、王金波和李淑侠共同共有的龙凤区龙腾路22号东城领秀D-5A-**[黑(2016)大庆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