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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调解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覃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4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保定市满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覃美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61元,减半收取计980.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