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8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海与睢宁县诚实守信农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睢宁县诚实守信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8002号原告:刘海,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林,泗洪县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睢宁县诚实守信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胡元村周庄组118号。法定代表人:王善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东,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歌,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诉被告睢宁县诚实守信农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撤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刘海负担。审 判 长 陈 民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苏璠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