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再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妍与宋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妍,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再16号原审原告王妍,女,1984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审被告宋敏,女,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审原告王妍与原审被告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邳官民初字第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邳检民(行)监[2015]32038200007号检察建议,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建议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苏0382民监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王妍诉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妍起诉要求宋敏给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4万元,合计2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宋敏给付原告王妍借款本息合计22万元,从2013年2月5日前付4万元,此后每月偿还3万元,最后一期于2013年8月5日前偿清,如任一期逾期不按时支付,则按照余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宋敏负担。”检察院检察建议称,王妍诉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虚假诉讼,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本院再审。理由如下:第一、原审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本案是虚假诉讼。第二、原审调解书既侵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建议本院再审。在本案审查及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妍及原审被告宋敏均承认原审时提交的借条所写明的18万元的债务是虚构的,且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是2012年10月,而不是落款时间2010年10月5日。原审被告宋敏称,其给案外人担保了一百多万元,为了让自己的房子不被他人查封,遂向自己的弟媳王妍出具一张虚假的数额为18万元的借条。后王妍持该借条起诉宋敏,双方在法庭作了虚假陈述,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审涉案的债务系伪造,原审调解书应依法予以撤销。王妍、宋敏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驳回其请求。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院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邳官民初字第0047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王妍的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审原告王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黄继玲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