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534号原告:刘某1,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安某,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刘某2(1994年9月22日出生)现已成年,在大连大学上大学,孩子上学费用由原告负责;三、位于南皮南环路北侧房产证号为南字第××号楼房一栋归被告所有,东风标致308车牌号为冀J×××××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车贷由被告自行偿还。四、原告尚有紫砂壶、铁壶、茶叶、酒若干暂存于被告处,待暑假孩子回来后被告协助原告拉走;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毕盛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