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殷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078号原告:殷某,女,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储某,男,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殷某与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3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 判 长 曹震宇代理审判员 殷程鹏人民陪审员 许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符洋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