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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国海与薛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海,薛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046号原告:张国海,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薛济建,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原告张国海与被告薛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国海在本院依法送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国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潘 昕审 判 员  巫 丹人民陪审员  翁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