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国海与薛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海,薛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046号原告:张国海,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薛济建,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原告张国海与被告薛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国海在本院依法送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国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潘 昕审 判 员 巫 丹人民陪审员 翁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