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玄书立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书立,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861号原告玄书立,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临西县,被告李建军,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威县。玄书立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玄书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玄书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玄书立负担。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新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