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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玄书立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书立,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861号原告玄书立,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临西县,被告李建军,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威县。玄书立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玄书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玄书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玄书立负担。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新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