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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姜从广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东环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从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东环营业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693号原告:姜从广,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东环营业所,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法定代表人:杨桂丹,系负责人。姜从广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东环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姜从广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从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从广负担。审判员  张如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青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