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志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李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李大明,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李志与被执行人李大明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志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3440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