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608号原告:陈某,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王某,女,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小强人民陪审员 叶兴明人民陪审员 杨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