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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608号原告:陈某,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王某,女,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小强人民陪审员  叶兴明人民陪审员  杨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