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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大军、董文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军,董文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军,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镇江市,户籍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文斌,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个体,住镇江市,户籍住址镇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艳松,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军、被告人董文斌及其辩护人刘艳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0月13日间,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经共谋后,由被告人董文斌出资,被告人李大军购买“西游争霸”赌博游戏机1台(8个机位)、“侠盗枪手”赌博游戏机8台(1个机位/台)、“捕鱼机”4台(其中2个机位的2台、8个机位的2台)摆放在租赁的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某号阳光电玩城,并招聘工作人员娄某、易某、顾某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10月13日被查获当天非法获利人民币73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大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董文斌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均无异议,董文斌的辩护人同时提出:董文斌仅仅出资,并未参与游戏室的经营,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所起作用相对李大军较小,情节相对轻微。董文斌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董文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0月13日间,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经共谋后,被告人董文斌、李大军共同出资,由被告人李大军购买“西游争霸”赌博游戏机1台(8个机位)、“侠盗枪手”赌博游戏机8台(1个机位/台)、“捕鱼机”4台(其中2个机位的2台、8个机位的2台)摆放在租赁的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某号阳光电玩城,并招聘工作人员娄某、易某、顾某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10月13日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上述赌博游戏机,并从娄某处扣押人民币3000元,从易某处扣押人民币9300元。2016年10月13日、14日,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赌博游戏机及人民币5000元予以收缴,7300元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娄某、易某、顾某、方某、孙某、丁某、王某、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大军、董文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大军与董文斌系共同犯罪,但考虑到被告人董文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被告人李大军较小,在量刑时应当与被告人李大军有所区别。故被告人董文斌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大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董文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缴纳。)三、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七千三百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惠晓华人民陪审员  方利荣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