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褚福生与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福生,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褚福生,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阮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