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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牛XX诉被告董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董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263号原告牛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强,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X诉被告董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牛XX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耿 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