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梦雪、蚌埠铁路第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梦雪,蚌埠铁路第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梦雪,女,200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蚌埠铁路中学学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理人:顾金华(系何梦雪母亲),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冬,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铁路第二小学,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表人:王玲,该校校长。上诉人何梦雪因与被上诉人蚌埠铁路第二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梦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梦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梦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梦雪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庞 玲审 判 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