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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学与朗明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初1198号原告:王学,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徐尧,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律师,住依兰县。被告:朗明怀,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原告王学与被告朗明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尧、被告朗明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医药费5761.44元、误工费78元×14天=1092元、护理费142元×14天=19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14天=1400元、必要的营养费50元×14天=700元、交通费240元、法鉴费500元,共计11681.4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16时许,原告在本屯王玉广家小卖店打麻将时,因为琐事和被告发生口角,之后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在依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费医药费5761.44元,2016年12月19日原告经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做出鉴定为轻微伤,后在2017年1月5日经依兰县道台桥镇派出所调解但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朗明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与原告发生口角扒拉原告头部一下,且原告是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才住院,因原告索要费用过高,故只同意支付原告医药费及交通费100.00元,其余费用不负责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交通费支持其合理部分;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无证据提供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朗明怀赔偿原告王学医疗费5761.44元;被告朗明怀赔偿原告王学误工费780.00元(78.00元×10天);被告朗明怀赔偿原告王学交通费100.00元;被告朗明怀赔偿原告王学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100.00元×14天);五、被告朗明怀赔偿原告王学法鉴费500.00元。以上合计8541.44元,被告朗明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学。驳回原告王学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朗明怀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玉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