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XXX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498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王桂芝,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36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33、1334号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桂芝与案外人丁引娣共有,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丁引娣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将自己所占份额一并拍卖。本院对此房产进行评估,后通过网络进行拍卖。现该房产已由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购买,价款共计人民币六百七十五万零一百元整,已由买受人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33、1334号房屋归买受人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邱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