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李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李建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109号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258号螺湖花园30栋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90974709B。法定代表人:梁健,总经理。被告:李建东,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被告胡六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