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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普甲申请执行普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甲,普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普甲,男,1975年9月30日生。被执行人普乙,男,1979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甲与被执行人普乙(2017)云2324执20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执20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洪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