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普甲申请执行普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甲,普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普甲,男,1975年9月30日生。被执行人普乙,男,1979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甲与被执行人普乙(2017)云2324执20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执20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洪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