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1、王某1、仇某某、刘某2申请执行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王某1,仇某某,刘某2,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仇某某,女,汉族,泾阳县城关粮站职工。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村民。刘某1、王某1、仇某某、刘某2申请执行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本院生效的(2005)泾刑初字第0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2应给付刘某1、王某1、仇某某、刘某2经济损失92820.66元。本案执行费15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和解结案。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恢5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胡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