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再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武林、漳州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武林,漳州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公司,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民再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武林,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春水,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禹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良,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武林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漳州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安装公司)、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漳州市住建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终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闽民申字第180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武林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漳州市住建局赔偿李武林因未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而导致的损失490860元。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令漳州市住建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清算组,对水电安装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用于赔偿李武林因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导致的损失,但判决中没有明确具体完成清算的时间表,会造成漳州市住建局、水电安装公司无限拖延、推脱清算进程,给李武林申请赔偿带来困难。(二)二审判决以15年计算李武林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与事实不符,缺乏依据。李武林于1981年12月14日以考试录取的方式被招为漳州市住建局(前身为漳州市建工局)所属的水电安装队职工,劳动关系没有变更直到2013年8月份达到退休年龄,连续工龄31年7个月,应缴养老保险年限为24年1个月,但二审判决却将李武林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为15年,没有事实根据。(三)二审判决认定李武林因单位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导致的损失为77176.80元错误。由于漳州市住建局存在过错,造成李武林本应该享受但至今无法享受退休��遇,对漳州市住建局的赔偿要求应该包含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赔偿部分,金额应按李武林从满60周岁享受退休开始计算到福建省平均预期寿命75.76岁计15.76年,按照李武林2013年退休的月退休金标准每月1047元以及闽政〔2012〕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的月人均增加240元的标准计算,合计490860元。(四)二审判决判定水电安装公司作为赔偿主体不当。1.2000年5月15日水电安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漳州市住建局作为出资人和主管单位,没有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亦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2.即使在二审判决漳州市住建局要成立清算组对水电安装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漳州市住建局至今仍然在拖延、推托清算进程,故漳州市住建局主观上存在过错,漳州市住建局应该成为赔偿主体。漳州市住建局辩称,(一)漳州市住建局在2014年12月24日收到本案二审判决书后,已于2014年1月7日成立清算组。经了解,水电安装公司系因为他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办公及经营场所被拍卖,后资不抵债倒闭。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安置职工,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后才能偿还借款,为此,漳州市劳动保险公司集体科于1998年11月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其将拍卖房产所得先缴职工欠劳动保险公司的养老金,因此水电安装公司的养老金问题在1998年已经处理。(二)水电安装公司与漳州市建筑工程局水电安装队二者属同一公司,1984年由漳州市建筑工程局水电安装队改名为水电安装公司。(三)漳州市住建局只是协助水电安装公司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相关费用由职工自行解决。因此李武林因其不愿垫付养老金而错过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时间,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四)水电安装公司的企业性质是自筹资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属公司法的调整范畴。李武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水电安装公司、漳州市住建局一次性赔偿李武林损失330881.20元和部分医保金损失8510.40元,合计339391.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武林经考试,被漳州市劳动局招收为集体工,并于1981年12月28日分配到漳州市建筑工程局下属的集体企业单位水电安装公司工作。由于水电安装公司负债,公司财产于1998年被依法查封拍卖,现水电安装公司处于停产倒闭状态,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李武林与水电安装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一直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年龄,��电安装公司未给李武林办理缴交社会保险,致李武林现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退休金。多年以来,李武林一直信访,要求水电安装公司、漳州市住建局为其缴交社会保险和办理退休手续,李武林也多次向漳州市人民政府、人大和漳州市住建局等部门反映要求落实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漳州市住建局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漳建信复字(2013)5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李武林意见:“经调查核实、对照文件,水电安装公司不属于国企厂办大集体范畴,不符合国办18号文件设置的条件,你要求补交养老保险费缺乏依据。水电安装公司,由于公司财产被依法查封拍卖,现公司处于停产倒闭状态,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干部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出资缴纳了社会保险。经查你无参保记录��无法确认你已参保,并办理退休。答复处理意见:1.本人能提供已参保的证明,则按社保有关规定续交,该单位负责的部分由我局承担;2.在无法证明你有交纳社保的情况下,建议参与社区居民社保,我局同意以最高投保档次(每年3千元/人),按个人与单位比例分担;3.拟给予一定困难补助,由你个人自行补办参保缴纳养老保险金。”李武林不服,向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漳政信复字(2013)82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答复李武林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可知,从集体企业开始实行缴交社保的1989年7月份至2000年5月份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公司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信访人的社保由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司与信访人按规定比率共同缴纳。至于2000年5月份后的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可知,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公司与信访人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不用再为信访人缴纳社保。同时,经查信访人从1989年至今没有参保记录且超过法定补交社保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2号)第一条的规定,请信访人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复核意见:1.关于信访人2000年5月份前的社保,按规定应由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公司与信访人按规定比率共同缴纳。2.市住建局应当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3.如信访人在劳动关系和缴交社保方面与原公司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仍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李武林不服,向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漳劳仲裁(2014)0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李武林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李武林于2013年9月向漳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水电安装公司未依法为李武林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水电安装公司是漳州市住建局下属的集体企业单位,该公司企业系自负盈亏单位,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水电安装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印章由漳州市住建局代管,陆续为水电安装公司干部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等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李武林是水电安装公司的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水电安装公司未依法为李武林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导致李武林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李武林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损失,即用人单位水电安装公司应予赔偿损失,合法有理,应予支持。但因就赔偿问题具体应如何实施,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如何确定,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标准,李武林也未能提供有证明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确切数额,李武林可在具体规章或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标准出台后或有确实证明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确实数据时再另行起诉。水电安装公司是漳州市住建局下属的集体企业单位,该公司企业系自负盈亏单位,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漳州市住建局是水电安装公司主管单位,李武林与漳州市住建局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李武林提出漳州市住建局应赔偿李武林损失330881.20元和部分医保金损失8510.40元的主张,与法不符,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审理,已经受理的,应予以驳回,故李武林提出被告应赔偿李武林部分医保金损失8510.40元的主张,与法不符,不予支持。水电安装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武林的诉讼请求。李武林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武林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漳州市住建设局系水电安装公司的主管单位,与李武林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二)一审法院认为具体赔偿损失的数额,因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标准,要求李武林提供证明或待具体实施细则标准出台再另行起诉错误。(三)一审法院启用简易程序而非普通审理程序,对李武林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确认,审判程序存在错误。(四)原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对政策的误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漳州市住建局答辩称:漳州市住建局与李武林不存在劳动关系,缴交社保不是漳州市住建局的义务,且李武林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含厦门)为47638元(月人均为3970元)。二审法院认为,李武林是水电安装公司的职工,因该公司未依法为李武林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办理补缴手续,导致李武林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李武林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一审法院认为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何实施,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如何确定,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标准而驳回李武林的诉求不妥,应予纠正。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的通知》闽���办(2001)23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新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补缴的标准:我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需要补缴的年限,李武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补缴111477.60元,其中个人补缴3970元×60%=2382元,2382元×0.08=190.56元/月,190.56元×12个月=2286.71元/年,2286.71元×15年=34300.80元;单位补缴2382元×0.18=428.76元/月,428.76元×12个月=5145.12元/年,5145.12元×15=7717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水电安装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漳州市住建局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清算责任。李武林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部分有理,应予采纳。水电安装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漳州市住建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对水电安装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用于赔偿李武林因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的损失77176.80元;三、驳回李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再审审查查明,1.水电安装公司于2000年5月15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2012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2〕19号),主要内容载明,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标准为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40元。3.按最新一次人口普查报告(2010年),福建省人口平均寿命为75.76岁。本院在再审��查中向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发出咨询函,了解用人单位以企业缴交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在李武林截至法定退休时间前为其连续缴满十五年的前提下,李武林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其自身应承担的缴费金额。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于2016年12月14日复函称,根据李武林的基本情况,按上述条件,其应补缴的基数为2012年全省(不含厦门)社平工资的60%,补缴费率为基数的26%(其中单位18%、个人8%),得出金额为2162元/月×180个月×26%=101181.6元,亦即其中由李武林负担的部分为2162元/月×180个月×8%=31132.8元。李武林于2013年9月起可领取退休养老金,其中至2016年1月起每月可领取养老金数额为1117.25元,截止2016年12月共可得退休养老金共计38474.64元。李武林质证认为,对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没有异议,但对复函中载明的计算方式有异议,不能按照一次性补缴的前提计算,应按每年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计算,即便按照一次性补缴,李武林也无需负担这么多的费用。漳州市住建局质证称,对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计算方式均无异议,但漳州市住建局不是李武林的用工单位,不是赔偿主体。本院认为,李武林与漳州市住建局均对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复函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复函的内容予以采信。本院再审认为,李武林自1981年开始在水电安装公司工作,水电安装公司系李武林的用人单位,直至2000年水电安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水电安装公司均未为李武林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现已不能办理补缴手续,导致李武林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李武林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水电安装公司应对李武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水电安装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故以该公司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水电安装公司属集体性质企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漳州市住建局为水电安装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与李武林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李武林要求漳州市住建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具体的损失赔偿数额,由于养老保险待遇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缴费金额、退休时间、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李武林不能举证证明水电安装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及因水电安装公司未为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给其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在征询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意见后,认定应以企业缴交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在李武林截至法定退休时间前为其连续缴满十五年的为前提计算李武林可得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复函,李武林于2013年9月起可领取退休养老金,至2016年1月起每月可领取养老金数额为1117.25元,截止2016年12月共可得退休养老金共计38474.64元。按照福建省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数据,福建省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5.76岁,亦即李武林可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为〔38474.64+(1117.25×12×12.76)-(1117.25×3)=〕206196.21元,扣除李武林应负担的31132.8元,李武林因水电安装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损失金额为175063.41元。李武林主张应按闽政〔2012〕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每月增加养老保险待遇,但该规定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李武林不属于该文件调整对象,故本院对李武林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李武林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终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终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漳州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武林因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的损失175063.41元;四、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对漳州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财产用于支付第三项判决确定的款项;五、驳回李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漳州市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程光毅代理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