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郭金峰、肖磊、安栓红、李晓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郭金峰,肖磊,安栓红,李晓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363-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负责人李建曾,行长。被执行人郭金峰,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肖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安栓红,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晓贤,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郭金峰、肖磊、安栓红、李晓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申请作出(2016)豫0105民初第008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6号楼1单元6161号、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99号20号楼东2单元12号、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401号3号楼2单元1-4层4号的房屋三套,被执行人郭金峰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丹枫路7号1号楼1-2层104、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号楼29层2906、2907的房屋三套,被执行人李晓贤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403号29号楼1单元3层0306号、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康平路东A号楼5层501的房屋二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豫0105民初第00859号生效判决,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肖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6号楼1单元6161号、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99号20号楼东2单元12号、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401号3号楼2单元1-4层4号的房屋三套予以解除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郭金峰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丹枫路7号1号楼1-2层104、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号楼29层2906、2907的房屋三套予以解除查封;三、将被执行人李晓贤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403号29号楼1单元3层0306号、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康平路东A号楼5层501的房屋二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司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