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赵振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赵振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913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小区**号楼门房。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新,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赵振庆,男,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赵振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