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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宏光与许成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光,许成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405号原告:郭宏光,男,I952年7月10日生,汉族,无文化,住萧县。被告:许成敏,男,70岁,汉族,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光与被告许成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郭宏光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光撤回对被告许成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宏光承担。审判员  许学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