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宏光与许成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光,许成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405号原告:郭宏光,男,I952年7月10日生,汉族,无文化,住萧县。被告:许成敏,男,70岁,汉族,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光与被告许成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郭宏光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光撤回对被告许成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宏光承担。审判员 许学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