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学才与刘海波、扬州三联海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学才,刘海波,扬州三联海绵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552号原告:江学才,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张继松,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波,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扬州三联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创业路3号。关于原告江学才与被告刘海波、扬州三联海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江学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学才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