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维红与被告高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红,高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民初636号原告高维红,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高旭云,男,汉族,住华池县。原告高维红与被告高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维红与被告高旭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维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高旭云归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23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他与被告高旭云系熟人关系,2015年9月初被告以其父在外包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他借款,2015年9月10日他给被告借款58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言定几天归还。但被告言而无信,他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6年6月10日,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据,言定2016年10月10日前给付。但至今仍未归还本息,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高旭云辩称,他向原告高维红借款属实,因资金紧张至今未还,请求减免利息,分期归还本金。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维红与被告高旭云系熟人关系,2015年9月初被告以其父在外包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三次给被告借款共计58000元,言定随要随还。但被告言而无信,他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6年6月10日,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据,言定2016年10月10日归还,但至今仍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高维红与被告高旭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被告给付逾期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旭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维红本金58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2016年10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旭云承担915元,退付原告高维红915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