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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8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天运物流有限公司、刘晓光、张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蒙城县天运物流有限公司,刘晓光,张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875号之四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桂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二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起,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晓光,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天运物流有限公司、刘晓光、张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计5220元,财产保全费3840元,合计9060元,由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世凯审 判 员  范 利人民陪审员  袁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