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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红卫申请执行李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卫,李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卫,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刘庄村**号。被执行人李世雄,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无业,现住榆林市绥德县石家湾沙滩坪村。杨红卫申请执行李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红卫以与被执行人李世雄达成协议,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杨红卫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