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80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伊克与玉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伊克,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885号原告李伊克,女,汉族,1958年9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孔令春,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该公司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9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伊克与被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伊克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伊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伊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93元减半收取,即1096.5元由原告李伊克承担。审判员  何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健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