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金华、黄才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华,黄才连,吴绍文,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金华,男,1966年6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黄才连,男,1953年5月4日生,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吴绍文,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李维,男,1955年3月25日生,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郭金华与被执行人黄才连、吴绍文、李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才连、吴绍文、李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金华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才连所有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