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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世香与黄胜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香,黄胜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513号原告:王世香,女,1955年12月0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黄胜鹏,男,1992年06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刘志先,男,1970年0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水城县高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712671-6。法定代表人:王睿,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480-1。法定代表人:杨光华,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平路1号明湖园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884901-0。法定代表人:龙华,系公司经理。原告王世香诉被告黄胜鹏、刘志先、水城县高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香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香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王世香负担。审判员  彭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