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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舒绪畅、崔时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绪畅,崔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绪畅,男,汉族,1952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崔时刚,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舒绪畅与崔时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崔时刚的银行存款2888元,现因被执行人崔时刚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时刚银行存款288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