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汇融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小平、贾彦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融典当行有限公司,郭小平,贾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融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少华,董事长。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号*层。委托代理人:王世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小平,男,1977年8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贾彦阳,男,1974年7月生,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陕西汇融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小平、贾彦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汇融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汇融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20元,合计123070元。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汇融典当行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郭小平下落不明,贾彦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