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荣华与被执行人滨河假日酒店李晓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华,永济市滨河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华,女,汉族,1951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永济市滨河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青花,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民,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荣华与永济市滨河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民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