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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497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吴桥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东光县。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