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茂满等、王继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满,王德华,刘宏鑫,王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刘茂满。申请执行人:王德华。申请执行人:刘宏鑫。法定代理人:刘芳。被执行人:王继红。本院在执行刘茂满、王德华、刘宏鑫与王继红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抚顺市公安局交管局、抚顺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王继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茂满、王德华、刘宏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尔顺执行员 余大海执行员 王宝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子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