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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茂满等、王继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满,王德华,刘宏鑫,王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刘茂满。申请执行人:王德华。申请执行人:刘宏鑫。法定代理人:刘芳。被执行人:王继红。本院在执行刘茂满、王德华、刘宏鑫与王继红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抚顺市公安局交管局、抚顺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王继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茂满、王德华、刘宏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尔顺执行员  余大海执行员  王宝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子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