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64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分行与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6643执6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分行,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64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531号。负责人:陈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健,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6347.04元,执行费用1045元的义务。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1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小型汽车,因该车尚未扣押,暂无法处理,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目前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6643执6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北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徐家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