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5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青岛海港建机有限公司与刘玉成、刘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港建机有限公司,刘玉成,刘静,仇青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940号原告青岛海港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朱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玉成,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刘静,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仇青荣,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港建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成、被告刘静、被告仇青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海港建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8元,予以退回,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鹏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家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