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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070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张某甲诉张某乙、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十八行“由原告梁晓琴负担”补正为“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