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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牛永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永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424号原告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李世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晓,项目经理。被告牛永霞,女,1975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永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牛永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牛永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那顺乌力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苟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