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字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快长与陶兴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快长,陶兴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字1599号原告:张快长,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邓彦卜,石家庄市辛集智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兴坡,男,成年,汉族,住辛集市。、房秀云诉被告耿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快长诉被告陶兴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