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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3950扬州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道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道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950号原告:扬州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渡江南路299号(汇金广场2号楼商业1、商业2)。法定代表人:罗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飞,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云,住扬州市。原告扬州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刘道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扬州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道云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珍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