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003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在黄山区房管局有项目资本保证金50万元,但因人防工程等公益设施没有修建完善,故区分管部门负责人不同意扣划。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有房产,但该房产已全部出售给他人,买受人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被执行人实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003执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许信谷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詹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