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明明与罗华、马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明,罗华,马昭美,赵延鹏,费霞,魏元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753号原告:黄明明,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罗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马昭美,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延鹏,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费霞,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魏元标,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黄明明与被告罗华、马昭美、赵延鹏、费霞、魏元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黄明明负担。审判员 田士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