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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明明与罗华、马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明,罗华,马昭美,赵延鹏,费霞,魏元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753号原告:黄明明,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罗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马昭美,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延鹏,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费霞,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魏元标,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黄明明与被告罗华、马昭美、赵延鹏、费霞、魏元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黄明明负担。审判员  田士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