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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邵建丰、宋小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丰,宋小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邵建丰,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宋小徽,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其他,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007号邵建丰与宋小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邵建丰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诉讼费1656元、执行费95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微信公众号“”